袋地通行權存在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9年度,30號
SSEV,109,新簡,30,2020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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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楊明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人憲間請求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120元(即上訴
人所有之土地經認被上訴人有通行權之部分216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570元=123,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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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