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簡調字第486 號
聲 請 人 陳松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威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日起6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黃萬福」、「李力」、「李主登」、「林添」
、「沈丁蘭」、「沈福」、「何丁」、「何文德」、「吳巷
」、「簡文德」、「劉清其」、「李牛」、「王添來」、「
林乾駒」、「何枝來」、「李合灼」、「李連修」之除戶戶
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
承系統表,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及相關證明。若
繼承人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
數提出起訴狀。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被告黃威嘉、黃進益、黃進殿、黃進城、黃枝梅、黃進
添、黃枝暖、黃富瑜、陳枝靖、黃清文、陳雪貞、陳秀寬、
陳俐彣、陳淑惠、鍾殿、鍾碧珠、鍾秀蘭、鍾素珍、鍾麗容
、黃茂松、黃妙汝、黃清海、黃清輝、江黃純、張黃月娥、
林黃月鳳、陳黃月香、黃錦堂、陳川助、黃蔡秀珠、黃仕昇
、黃仕彥、黃小蒨、林鴻志、林鴻洲、黃林玲如、林玲娟、
林玲玟、張黃秋琴、黃清武、郭玉葉、黃建豪、黃天浩、劉
美群、黃健偉、黃毓婷、黃雅婷、張志宏、張志賢、張志文
、張志祥、曾黃翠珠、吳黃翠月、黃翠雲、黃信夫、黃清章
、韓黃素、黃顯璋、黃顯謨、黃琬婷、沈耀相、沈耀宜、沈
宏裕、邱建滄、邱淑霞、邱淑梅、張萬造、張凱復、張威棣
、張家禎、沈秀嶺、沈秀嘉、蔡松柏、蔡松泰、蔡明坤、蔡
明惠、蔡金定、蔡秀雲、蔡秀精、趙子賢、李山永、江素娟
、李明翰、李婉甄、李山鎮、劉深潭、劉深湖、許成煌、許
得訓、許麗芳、許梅員、劉秀綠、洪劉秀琴、許劉秀鉛、張
錦能、張勝昌、張秋絹、張秋月、張秋琴、陳啟南、陳定泰
、陳武榮、陳春梅、程國剛、程國倫、程麗蓉、李高招、李
耀正、李采柔、李雪華、李少華、李志誠、劉木蒼、劉世遠
、李劉玉霞、林劉秀娥、謝李蜜、陳李美、張景敏、張景忠
、張景孝、林金助、林坤宗、林坤宏、林秀香、李玉川、李
國騰、李秋華、李淑芬、廖翠鳳、陳芊妤、陳泉榮、王坤德
、王坤河、王志源、王志興、王綉蓉、王秀珠、吳東亮、吳
良堅、吳良游、張吳秀家、范嘉峰、范嘉紋、吳座、吳姿穎
、李誌偉、李昭玟、李昭儀、張李麗香、李翠雲、李榮献、
李秉宏、李丞宏、李慧貞、高李錦屏、陳世國、陳芬櫻、陳
芬蘭、王李仲、李莉蓁、郭玉葉、何邦輝、何坤濟、吳國成
、吳秋香、何麗霞、何金党、何金安、何陳麗華、何世仁、
何明政、何命女、嚴何秀桂、何秀精、何象、何石邊、何石
胆、江裕陽、江美春、江美月、江美光、吳何束、張李何惜
、沈吳秀枝、沈百恩、沈百恭、張沈眞情、沈惠勤、沈惠玩
、沈榮標、沈榮華、何沈秀美、沈秀珠、沈勝男、沈勝男、
沈敏偉、沈佩螢、沈昭憲、沈麗淑、沈翠玲、沈居松、沈居
漢、沈永森、李沈集、余清雄、余清鋌、沈素桔、沈芸秀、
沈味、沈憲超、沈嘉勁、沈世輝、沈佩君、沈秀錦、何澤坤
、何靜媚、何靜枝、何靜麗、沈瑞東、沈何麵、鍾沈玉華、
沈玉翠、邱何玉絲、何王秀雲、何振煌、何振億、何麗珠、
李佩宜、劉思吟、何麗滿、何聖欽、何石川、郭英雄、郭永
軒、劉國雄、劉瑞鎮、劉瑞文、劉芯卉、劉晏均、徐郭麗花
、郭麗梅、何清明、何清順、何尚餘、何育達、何韋毅、翁
何欲、林何玉旦、林添濰、林瑞烈、林淑菁、林淑梅、林添
濰、何玉合、何陳久米、何慶榮、何風如、何貴容、何清江
、王宗元、王美玉、王淑惠、郭至垵、郭明達、郭美杏、何
月麗、何清林、何清泉、何許玉蘭、何盈學、何雅琪、何清
輝、何清建、何清現、黃沅洲、黃月娥、黃林素婕、林慈瑩
、林素春、李何杏、吳樹生、吳明獅、劉吳玉蘭、陳吳玉美
、羅維德、羅開湖、羅世璿、羅子玲、羅蕙茹、陳吳玉麗、
簡江株好、高畫、簡元豪、簡君如、簡隆益、簡子勝、簡明
齊、簡秀霞、劉桂騰、劉桂森、劉桂榮、劉純嬌、劉小艷、
劉黃連、劉桂源、劉桂平、劉芸彤、劉芸均、劉張素雲、劉
純玲、劉純貞、劉淑芬、劉淑莉、何劉秀美、劉秀滿、徐劉
秀吉、劉陳美、劉桂傳、劉桂專、劉桂金、劉純錦、劉純靜
、劉純箱、劉純足、劉來春、劉吳阿葉、張秀敏、張秉峰、
劉竣騰、劉雅雯、劉振修、劉義友、蔡藤尾、蔡俊杰、蔡俊
明、蔡語菲、劉麗輕、簡裕銘、簡稙曄、簡正浩、劉麗秋、
劉美玲、劉張優、劉義祥、劉義誠、劉義順、劉素精、鐘東
學、黃俊霖、鐘素芳、黃玉榕、鐘素麗、沈順良、沈豐文、
沈益昌、簡黃秀末、黃秀精、陳清水、陳清居、鄭金英、陳
俊宇、陳清民、李連登、吳春猛、吳信達、吳春德、莊吳素
月、吳鴛鴦、吳瀅湘、李春生、李林素蘭、李政樺、李曜俊
、李徐秀花、李漢鑫、李榮松、李淳汝、李峰煜、李尚財、
李尚鴻、李依珊、李連興、賴李雪、葉慶男、葉奎宏、葉美
岑、葉予喬、葉宥柔、李羅桃妹、李強維、李弘家、李素治
、李素芬、劉秀美、李明倫、李俊賢、李品惠、李啓民、林
李美珠、李珮華、李美華、張金平、張振敬、張當員、賴張
當淑、邱張容瑛、邱張怨、賴永、賴藝文、賴嬿羽、賴姿伶
、張碧霞、林俊羽、林子竣、林榮耀、林文立、林文良、林
茶、林貴香、林文晧、林文堂、林秀鈴、徐林秀英、林秀吉
、何李瑞妹、何春生、何嘉慶、何春嬌、何美燕、何春英、
張昌富、何張來葉、何慶章、何念儒、何念修、何宜靜、何
慶福、徐何昭妲、何春梅、何清菊、何玉秋、吳昌信、吳針
、李吳幼、蔡美鳳、李偉豪、李懿芸、李宗倫、李淑慧、李
淑華、陳金隆、陳嘉德、陳佳銘、李淑如、許秋分、李啟明
、蔡永欽、許芳彰、何林玉蘭、李良船、劉仁瑞、張金平、
李宗彬、王張麗美、李玉山、林春發、李明淡、王結山、簡
德發、沈昌原、沈政原、李建治、許坤珍、李邱瓊英、李建
達、林錦如、翁為添、翁為鑪、李宋圳、李宋路、李宋僚、
李宋閩、林重亨、鄧何麗、劉其効、劉其靆、簡鋒強、李佳
禪、李冠億、張素玲、許蔡素碧、許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毋省略)。
四、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