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黃天佑
相 對 人 許田
相 對 人 許博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田等人間給付仲介費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7,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請求相對人應依成交總價款百分之二計算仲介
費用之相關證據文件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