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登魁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9,668 元,應繳
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聲請
人尚應補繳1,71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另查相對人張櫻、張櫻業經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准予拋棄
繼承,是聲請人應補正本件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更正本
件訴之聲明,且應提出被繼承人吳國廷之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向管轄法院查詢繼
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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