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86號原 告 黃英學即英爵顧問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張桂修 被 告 李甲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2月17日星期四下午3 時45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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