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9年度,328號
TLEV,109,六小,328,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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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32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卓宜蓁即卓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台幣壹萬伍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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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