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998號
CHEV,109,彰補,998,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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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998號
原   告 李吉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雅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應補繳
  裁判費1,000 元。
二、請提出車牌號碼「BEU-3690」之車輛行照影本。若原告並非
  該車輛之所有權人時,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
  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提出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向警方報案之相關資料。
四、本件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
  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
  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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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