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998號
原 告 李吉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雅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應補繳
裁判費1,000 元。
二、請提出車牌號碼「BEU-3690」之車輛行照影本。若原告並非
該車輛之所有權人時,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
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提出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向警方報案之相關資料。
四、本件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
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
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