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984號
CHEV,109,彰補,984,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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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984號
原   告 謝世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韋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以訴狀補正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7件(包含附屬文件);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 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第119條第1 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 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 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 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 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 之規定」。
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林韋佑之父」、「林韋佑之母」、「姚 曉毅之父」、「姚曉毅之母」、「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車 主」,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不合程式。依本院調取之戶籍資料 、車籍資料,本件被告如附表所示(其中「姚曉毅之父」與「 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車主」均為姚樹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林韋佑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林芳信林韋佑之父):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000號。
邱芳容林韋佑之母):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000號。
張雅雰:住臺南市柳營區新吉庄46之11號。姚曉毅:住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姚樹堂姚曉毅之父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車主):住彰 化縣○○鎮○○路○段000號。
謝子韓姚曉毅之母):住彰化縣○○鎮○○路○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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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