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92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毛如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應補繳
裁判費1,000元。
二、請提出車輛受損之彩色照片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
糊不清等情形)。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所
附證物資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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