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沈凱容
相 對 人 林傳富
即 被 告
特別代理人 林廖幸子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廖幸子於本院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14號事件中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14號事件( 下稱本案),起訴請求代位其債務人謝美麗,分割謝美麗與相 對人公同共有之遺產,因相對人未成年,無訴訟能力,且謝美 麗與相對人為母子,於分割遺產時同為繼承人,利害關係對立 ,爰請求選任林廖幸子即相對人之祖母為其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 ,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 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經核與本案訴訟卷宗及戶籍資料相符, 依前開戶籍資料,相對人復未經監護或輔助宣告,爰審酌林廖 幸子與相對人為同住一家之祖孫,且查無犯罪前科或其他不適 任情事,依前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