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552號
原 告 許正君
被 告 賴秀如(王槶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瑄翔(王槶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鈴雅(王槶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達翔(王槶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王槶棟之繼承人賴秀如、王瑄翔、王鈴雅、王達翔承受訴訟。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 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經查:本件繫屬後,被告王槶棟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死亡,繼 承人為賴秀如、王瑄翔、王鈴雅、王達翔,此有原告提出之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原告聲明由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 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