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9年度,714號
CHEV,109,彰小,714,2020110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71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王惠瑩(原姓名王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