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406號
GSEV,109,岡補,406,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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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4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健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5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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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