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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392號
GSEV,109,岡補,392,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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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92號
原   告 驛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鎵田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771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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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驛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鎵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