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391號
GSEV,109,岡補,391,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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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9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正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4,816 元,應
  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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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