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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369號
GSEV,109,岡補,369,202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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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蔣宗庭 

一、本院109年10月20日所為補費裁定撤銷。
二、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
  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為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所明定。
  經本院詢問聲請人之真意,乃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04 條之規
  聲請調解,而非逕提起訴訟,是本件應視為聲請調解,先予
  敘明。再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緯楠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254,90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扣除聲請人前於督促程序已繳納之
  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500 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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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