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9年度,382號
PTEV,109,屏補,382,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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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8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鍾敏雄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信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552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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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