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9年度,378號
PTEV,109,屏補,378,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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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78號
原   告 郭寶琴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嘉芳發支付命令
  (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0015號),惟被告張嘉芳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2,1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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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