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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9年度,168號
PTEV,109,屏簡,168,2020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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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168號
原   告 屏東市都市藝術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綺鳳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林昆德 


訴訟代理人 林竹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9 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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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