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168號
原 告 屏東市都市藝術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綺鳳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林昆德
訴訟代理人 林竹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9 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