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365號原 告 李瓊漳 被 告 鄭多喜 鄭雅惠 鄭雅純 鄭雅慎 黃美秀 呂黃美媖 黃美鈴 黃美人 黃美娜 黃建國 黃鄭秀春 黃建化 黃建忠 黃建邦 黃美黛 涂黃秋夏 黃朝安 黃朝旭 黃淑華 黃靜枝 陳瀚翔 陳雅玲 黎嫚屏 黎仲屏 黃平彥 黃平良 溫秀珠 黃建中 黃瑋 何欣鐘 何明翰 何威霆 黃桂霞 陳罕吾 陳立文 陳珍妙 黃純純 原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大衛杜基維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暨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暨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被告姓名「何欣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何欣鐘」。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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