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9年度,229號
ILEV,109,宜補,229,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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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22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林逸凱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曾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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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