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9年度,209號
ILEV,109,宜補,209,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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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捷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昭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6,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
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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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