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079號
聲 請 人 潘秀禧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李惠卿、李方珮間給付會款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或裁判費2,9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2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
405 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