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435號
SLEV,109,士簡,435,2020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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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榤龍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里五福宮等三人間確認經界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625 元(計算式:
減少面積108.21㎡×2500元=45052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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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