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1337號
SLEV,109,士簡,1337,202011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337號
原   告 高爾陽 



被   告 鄭宇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0月1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 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