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救字,109年度,9號
SLEV,109,士救,9,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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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榮華 
代 理 人 賴俊榮律師
相 對 人 石富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109 年度士簡字第12
9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109 年 度士簡字第1297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同會專用委任狀各1 紙以為 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 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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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