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9年度,2262號
SLEV,109,士小調,2262,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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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262號
聲 請 人 何牧珉

相 對 人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有公 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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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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