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9年度,2184號
SLEV,109,士小調,2184,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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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184號
聲 請 人 張江祥 

相 對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依民 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 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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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