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9年度,2101號
SLEV,109,士小調,2101,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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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101號
原   告 曾蓓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勝朋」之住所或居所,並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 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中僅記載被告「陳勝朋」,住居所部分 僅記載「0000000000請向蝦皮查詢chenpengpang(南投)」 ,並未表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前揭「chenpengpang」帳號 經本院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查詢, 然該帳戶於該公司並未留存姓名、生日、地址等資料,有該 公司回函在卷可查,又前述「0000000000」電話申辦人為「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且該門號帳單地址及前述公 司營業址均在高雄而非南投,有電話申辦資料、工商登記資 料在卷可查,是無從以原告提供之資料確認被告之住居所, 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 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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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