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9年度,619號
SLEM,109,士簡,619,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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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錦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速偵字第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錢錦章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查被告有如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 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竊盜犯行受刑之 執行完畢後仍未能因此自我控管,復於短期內再犯本案相同 罪質犯行,可徵其未由前案刑責予以矯正非行行為及強化法 治觀念,刑罰反應力薄弱,適用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加重 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 段、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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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