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5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王正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 年10月16日新北淡警刑字第10943814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貳支(含已使用壹支)及裝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正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09 年10月12日18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與新春街口籃球場處。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單。
㈡被移送人王正騰於警詢之供述。
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強力膠2 支(含已 使用1 支)、裝填強力膠塑膠袋1 個及現場照片數張。三、扣案之強力膠2 支(含已使用1 支)及裝填強力膠之塑膠袋 1 個,均係供受處分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 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均予沒 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