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9年度,146號
SLEM,109,士秩,146,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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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4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白宜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 年10月14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369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宜庭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吸食笑氣後氣球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白宜庭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9 年10月7日凌晨1 時許。 ㈡地點:在停放於臺北市○○區○○路0 段0 巷0 號前方之營 業小客車內。
㈢行為:以扣案之吸食笑氣後氣球1 個吸食笑氣。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白宜庭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楊清政之證言。
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㈣查獲現場照片。
㈤扣案之吸食笑氣後氣球1 個。
三、扣案之吸食笑氣後氣球1 個,係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 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併予諭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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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