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410號
TYDV,106,司促,17410,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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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41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周自立(即周誠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參佰參拾肆
  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關於其第一項請求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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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