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9年度,214號
CYEV,109,朴簡,214,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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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簡字第2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林嘉和 


      林永昌 
      林蔡敏惠
      林佳材 
      林方正 
      林性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在民國109 年11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嘉和林永昌林蔡敏惠林佳材林方正林性吉就被繼承人林佐春所遺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4 所示不動產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被告林永昌就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林永昌應將被繼承人林佐春所遺之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4 所示之不動產,原因發生日期108 年1 月1 日,登記日期108 年4月1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嘉和林永昌林蔡敏惠林佳材林方正林性吉 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林嘉和前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嗣後未依約定繳款 ,截至民國109 年4 月10日止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 143,293 元及遲延利息未清償。經查,被告林嘉和之被繼 承人林佐春死亡後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 產)及其他未知遺產,惟被告林嘉和因積欠原告上開債務 ,恐辦理繼承登記後為原告追索,始與被告林永昌、林蔡 敏惠等合意,由被告林永昌為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4 所示 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被告林嘉和則 全然放棄登記為所有權人,惟其等之行為不啻等同將被告 林嘉和應繼承被繼承人林佐春之系爭不動產權利無償移轉



予被告林永昌,損害原告債權之實現,原告爰依民法第24 4 條第1 、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有害及原告之無 償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林嘉和林永昌林蔡敏惠林佳材林方正林性吉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 條規定 ,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 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 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 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查系爭遺產係於108 年4 月18日為分割繼承登記,又本院依職權查得原告最早 曾於108 年10月23日曾申請調閱如附表編號4 所示土地之 第二類登記謄本,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 司109 年10月26日數府三字第1090002887號函暨所附地政 電子謄本申請紀錄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03 至107 頁) ,則原告於109 年10月8 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 收受原告起訴狀之收狀戳章可稽(本院卷一第7 頁),自 未逾1 年之法定除斥期間,合先敘明。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林嘉和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被繼承 人林佐春過世後遺有系爭遺產,其繼承人即被告林嘉和未 拋棄繼承,而以達成遺產協議分割方式,系爭不動產分割 歸被告林永昌單獨所有,並於108 年4 月18日辦妥分割繼 承登記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土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朴子地政事務所10 8 年收件朴登普字第22570 號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登記申 請書及其附件為證(見本院卷二),並有本院101 年度司 促字第12623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被告林嘉和債權 計算書、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 縣分局109 年11月4 日南區國稅嘉縣營字第1091246178號 函檢附之被繼承人林佐春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附卷可證(本 院卷一第11至17、75、101 、113 至115 頁)。而被告林 嘉和林永昌林蔡敏惠林佳材林方正林性吉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 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前揭證據 資料,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



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 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 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 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 許債權人撤銷之(最高法院73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意旨參照)。再依據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 權利,惟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而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 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 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 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 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 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 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撤銷訴 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6 、7 號研討結果參照)。因此,繼承權以人格法益 為基礎,其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繼承人形同 自始未取得被繼承人遺產,故對於繼承權之拋棄,債權人 不得主張行使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而遺產的分配協議 則是繼承人已繼承取得遺產後,本於公同共有人之身分, 對遺產所為之處分行為,該處分標的雖為蘊含人格屬性之 遺產,但本質上仍屬財產之處分行為,故債權人以該行為 有害及債權者,自得主張行使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至 於債權人之請求有無理由,則應於具體個案中調查審認是 否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又依據民法第244 條第1 、2 項 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是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 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最高法院101 年度 台上字第498 號判決意旨參照);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4 條規定之撤銷權,以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為其要件 之一。此之所謂害及債權,是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 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 之情形(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7 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林嘉和自101 年間起,即積欠原告債務143, 293 元暨利息未為清償,業據原告取得執行名義,被告林 嘉和名下於106 、107 年度除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朴子分公司60,000元、80,000元之獎金給予所得外,於 106 年至108 年度並無其他財產或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本院卷一第117 至125 頁), 堪認其無充裕之財產足以清償所積欠原告之前述債務,則



被告林嘉和將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無償讓與被告 林永昌,顯以前揭遺產分割協議減少其積極財產,害及原 告債權之實現,則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 定,請求如主文第1 項至第2 項所示,自屬有據。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 被告林嘉和林永昌林蔡敏惠林佳材林方正林性吉 所為前揭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分 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暨請求被告林永昌塗銷系爭不動產 之分割繼承登記,均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及第2 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表:
┌──┬────┬─────────────────────────────┐
│編號│財產種類│所在地或名稱 │
├──┼────┼─────────────────────────────┤
│1 │土地 │嘉義縣○○鄉○○段○○○段000 號(權利範圍:2分之1 ) │
├──┼────┼─────────────────────────────┤
│2 │土地 │嘉義縣○○鄉○○段○○○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108 分之4) │
├──┼────┼─────────────────────────────┤
│3 │土地 │嘉義縣○○鄉○○段○○○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108 分之4) │
├──┼────┼─────────────────────────────┤
│4 │土地 │嘉義縣○○鎮○○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4分之1 ) │
├──┼────┼─────────────────────────────┤
│5 │房屋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號 │
├──┼────┼─────────────────────────────┤
│6 │房屋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號 │
├──┼────┼─────────────────────────────┤
│7 │汽車 │AQP-62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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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朴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