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9年度,211號
CYEV,109,朴簡,211,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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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11號
原   告 黃士田 
被   告 莊志星即佳星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志星即佳星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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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