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09年度,209號
CYEV,109,朴小,209,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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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小字第20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鍾明慶 
被   告 陳佳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3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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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