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09年度,189號
CYEV,109,朴小,189,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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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小字第18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蔡侑龍兼柳美蘭之繼承人

      蔡炎明兼柳美蘭之繼承人

      蔡榕駿即柳美蘭之繼承人

      蔡惠雅即柳美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榕駿蔡惠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柳美蘭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侑龍蔡炎明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8,126元,及自民國109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2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蔡榕駿蔡惠雅於繼承被繼承人柳美蘭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侑龍蔡炎明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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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