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柯懿桓
柯雅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懿桓、柯雅藍間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柯懿桓為其債務人,為逃避聲請人追 討,將其所有嘉義縣○○鄉○○○段00○號建物贈與相對人 柯雅藍,並辦理移轉登記,此舉已害及聲請人權益,聲請人 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行使撤銷權,撤銷前 述贈與行為以維護其債權,因此提出調解聲請等語。三、按民法第244條規定之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係屬 一種撤銷訴權,非先經債權人訴求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 有償或無償行為,尚不得逕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 法院56年台上字第347 號判決意旨參照)。依照上開說明, 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為撤銷訴權,當事人須以訴訟形式撤 銷該有爭議的法律行為,由法院以形成判決決斷之,無從由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所以,本件聲請調解之 爭議法律關係,性質屬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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