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9年度,692號
CYEV,109,嘉簡,692,2020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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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秀玲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嘉義長庚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訴訟代理人 蔡鎔伊 
      林芳瑜 
      謝家珍 
      廖茂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14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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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