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葉何柔
葉明智
法定代理人 岑惠
被 告 葉明洲
被代位人 葉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0
日所為109年度嘉簡字第12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5 有關「稅籍:Z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稅籍:Z00000000000」;附表編號6 有關「稅籍:Z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稅籍:Z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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