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7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立豫
江至欣
被 告 廖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28元,及自108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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