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9年度,778號
CYEV,109,嘉小,778,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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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77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賴孟泰 
      王又加 
被   告 司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778元,及自民國93年3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述二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二、訴之聲明:
㈠、起訴訴之聲明(本院卷第7頁):被告應給付原告19,778元 ,及自93年3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7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40元之違約金。
㈡、更正訴之聲明(本院卷第33頁):如主文第1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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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