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9年度,758號
CYEV,109,嘉小,758,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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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7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劉金裕 
      朱宏霖 
被   告 羅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472元,以及其中95,512元從民國109年5月2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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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