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救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救字,109年度,1號
OLEV,109,員救,1,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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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金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109 年度 員補字第514 號),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 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為證。又經本院調閱本院109 年度員補字第514 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卷宗,核其訴訟亦非 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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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