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9年度,445號
NTEV,109,投簡,445,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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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445號
原   告 簡吉良即冠美毛刷廠

被   告 兆禾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明杰(原名:蔡招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 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 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 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分別於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3條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兆禾機械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為彰化縣○○鄉○ ○路000 號(見本院卷第27頁);被告蔡明杰設籍於彰化縣 ○○鄉○○街00號(見本院卷第29頁),復支票2 紙之付款 地均為彰化縣○○鎮○○路000號1樓。基上,被告之之主事 務所所在地、住所或票據付款地,均位處彰化縣,非本院轄 區,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違誤,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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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禾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