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佳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許書斌、吳金卯間返還押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