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9年度,193號
PKEV,109,港簡,193,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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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93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被告李陳彩華(即雲林縣○○鄉○○段○○○○地號土地之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補正當事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已發函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 示事項,惟原告迄今遲未補正完全,而原告起訴雖以「李保 祿」及「李陳彩華」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李陳彩華」之 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且原告起訴狀所 載李陳彩華地址:嘉義市○區○街里○○路000 巷0 號,為 土地謄本56年間所留存,距今已逾50年,且本院寄發開庭通 知書,郵局亦以無文書所書應送達地址之處所而遭退回,故 本院難以確定被告李陳彩華之當事人能力、住居所,及無法 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 依期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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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