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9年度,132號
PKEV,109,港簡,132,2020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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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寶禎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紀振培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 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 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又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顯已由該法明定此 類事件應由執行法院管轄,性質上自屬專屬管轄(最高法院 98年度台抗字第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對 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08 年度司 執字第21908 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撤銷(依原告起訴狀【卷第13頁】之記載,本件被告為 台新銀行。而原告起訴時【109 年6 月18日】台新銀行聲請 強制執行之案號為108 年度司執字第21908 號;107 年度司 執字第3608號給付票款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 權人為高清家,此案件為上開案件併入執行之執行案號。因 此,原告起訴狀記載撤銷107 年度司執字第3608號給付票款 之強制執行事件應屬誤載。原告的真意應該是要撤銷台新銀 行的108 年度司執字第21908 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專屬由執行程序 繫屬之執行法院即本院管轄。是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 規定,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於法相符。原告嗣聲請 將本件移轉至其住所地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於法無據 ,不應准許,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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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