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9年度,132號
PKEV,109,港簡,132,2020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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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32號
原   告 許寶禎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紀振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民國109 年10月29日)當天電話告知 書記官可能會請假,但未說明具體原因,也沒有提出證據, 本院審酌原告未具體說明是否請假及依據,且未提出證據, 再考量對造之程序利益,認為原告請假無正當理由,因而進 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被告遲於109 年11月4 日補提請假狀請假並提出證明。本院 考量被告於109 年10月28日出院,隔日請原告開庭體力上或 有困難,因此認為請假應屬正當,爰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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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