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港小字第12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洪根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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